113年高雄市樂活盃慢速壘球錦標賽

113年高雄市樂活盃慢速壘球錦標賽
一、主 旨:推展全民運動精神,提升慢速壘球技術水準,倡導市民
           正當休閒活動並提振社會善良風氣,強健市民體魄。
二、主辦單位:高雄市體育總會、高雄市首都壘球協會。
三、指導單位: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。
四、協辦單位:高雄市體育總會慢速壘球委員會。
五、比賽辦法:
    1.日 期:113年9月29日(星期日)舉行比賽。
    2.地 點:大坪頂壘球場甲、乙、丙場地。
3.規 則:採用中華民國最新壘球規則。
4.用 球:高雄市首都壘球協會指定用球。
5.組 別:(1)活力組:預計6隊限高。
(2)健康組:曾登錄過甲組選手不得報名。預計6隊限高。
(3) 50U組: 預計6隊(不限球棒、限高)。
6.制 度:預賽採3隊一組單循環賽制,取前兩名進入決賽。
7.比賽球棒:限木棒。
8.資 格:品性端正之市民。
七、報名辦法:
1.日 期:即日起至113年9月15日或隊伍額滿截止。
2.地 點:高雄市大坪頂壘球場
         地址:高雄市小港區高屏五十路83號
         E-MAIL:kksp_kksp@yahoo.com.tw,一律電子報名
         聯絡人:許雍欣   0960-050-719
         聯絡人:莊良仁   0939-103-261
3.人 數:每隊球員限報20名,超過20名後之隊員一律刪除
4.報名費:每隊3000元。
5.保證金:每隊2000元
     (報名及保證金於報名時一同繳交,若未違反大會規定及棄權、奪權比賽等保證金一律沒收外,賽後無息退還)。
6.匯  款:台新銀行   銀行代碼:812
  帳  號:2030-1000-29313-6     戶  名 :徐詠淳
八、領隊會議及抽籤:
  1.日期:113年9月16日(星期一)20:00時
  2.地點:大坪頂壘球場會議室。
  3.抽籤:領隊會議結束後立即進行抽籤,未派員參加領隊會議之
      球隊由大會代抽,各隊不得異議。
九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以領隊會議時說明或公佈。
比賽細則
一、 為提升運動素養及環境,運動場區內維護整潔人人有責,球隊完賽或離開時請勿務必將周遭垃圾清理,如發現違規將拍照存證並沒收保證金。
二、 凡參加比賽之所有球隊應遵守各項細則之規定,球隊若違反規定而利益有所損失時,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。
三、 本次比賽參賽球隊球員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、駕照或有照片之健保卡等足以證明身份之證件以備查驗,未帶證件者之球員不得下場比賽。
註:如身份證件存於手機內亦可視為身份證件,如有要查驗時也可使用。
四、 各隊應於比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報到,並於比賽前二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及決定攻守。
攻守名單中需填寫預備球員之姓名、背號,違者一律不得替換,且攻守名單填完後,教練得簽署生效。背號、姓名如有筆誤,經核對身份無誤,不判出局仍可繼續出賽;另領隊、經理、教練為球員時,須登錄至球員名單,未登錄者不得下場比賽。註: 大會視需要有權決定提早比賽,球隊不得拒絕。
五、 各隊比賽時需著統一明顯隊伍名稱及背號之球衣,否則大會有權拒絕參賽。
六、 下列球員資格問題經檢舉查屬事實,則判『奪權比賽』,該場以『10:0』計分,並沒收全額保證金,該球隊如有後續比賽,仍可繼續比賽:
1. 球員未報名而下場比賽;
2. 被對方檢舉申訴冒名頂替參與比賽;
3. 球員重覆報名而跨隊比賽。
七、 比賽中判為『自動棄權』,或比賽中因抗議…等被判奪權之球隊,強制沒收後續所有賽程;若比賽中被判奪權或非自動棄權之球隊則不影響該隊後續賽程。(該場以10:0計分)
八、 凡逾比賽賽程時間不出場比賽者,或比賽時下場人數不足10人出場,以棄權論並沒收保證金。(請注意:不等候)
九、 出場守備球員為10人,採用EP之球隊,以11人出場打擊,在賽前一經決定使用EP,則一定要全場維持使用。EP不僅打擊也可與其他球員交換、就守備位置。先發EP亦得再上場一次。
十、 除非大會另行通知,否則所有賽程及競賽時間以大會公佈為準。
十一、 為加快比賽節奏,以連續二局(三人出局為一局)為一個攻守交換循環,第五局開始恢復每三人出局即攻守交換。
十二、 大會有權視天候狀況縮短比賽時間或局數,比賽中如遇天候因素該局真的不能繼續比賽時:
1. 已賽3局以上(含3局)即可裁定勝負;
2. 未滿1局則比賽成績取消,兩隊以抽籤決定該局之勝負;餘下之比賽賽程如時間到該時間比賽之隊伍還是不能比賽時,則還是以抽籤決定該局之勝負,以此類推。
十三、 本次賽程均採『一好球、一壞球』開始,採用本會之鬧鐘規則:鬧鐘設定40分鐘,鐘響後則加開最後1局。
註:投手沒隔場限制,先發投手該場比賽可再上場擔任一次投手,其他球員擔任第二任投手以後,不得再第二次擔任投手。
十四、 比賽採七局制,三局相差15分(含)以上、四局相差10分(含)以上、五局相差7分(含)以上,則提前結束比賽(CALLED GAME)。
十五、 預賽採和局制,複賽時如時間限制已到或第七局結束兩隊得分相等,則採取突破僵局制(一人出局,前一局最後一位出局球員算起前三位分別在一壘、二壘及三壘,後續棒次開始擊球),以此類推。
十六、 預賽積分相同時,則以以下之順序取晉級之隊伍參加複賽;決賽積分相同時,則以以下之順序決定排名。
1. 相關隊伍之勝負關係。
2. 淨分率(所有比賽之總得分-總失分較大者)。
3. 所有比賽之總得分較多者。
4. 所有比賽之總失分較少者。
5. 抽籤。
十七、 本次比賽採用15英呎(4.5公尺)安全壘線,本壘禁止撲、滑壘,違規者判出局;夾殺狀況下4.5公尺安全壘線取消,守備員需觸殺跑壘員才算出局,但本壘也不可滑壘。
其餘各壘均可撲壘,攻方及守方踏本壘板及好球帶板得分及封殺皆屬有效。
十八、 擊球員需戴打擊頭盔(雙耳頭盔)才可上場打擊,擊球員未戴打擊頭盔進入打擊區,在投手未對擊球員投出第一球前發現補戴,則不判出局;若投手對該擊球員投出一球後,即判擊球員出局。
十九、 跑壘員於跑壘途中,「蓄意」將頭盔拋棄或用手拿著跑壘,判該跑壘員出局。(由裁判認定)
二十、 比賽時會在本壘板後方2米處畫一條白線,捕手需於白線後方採蹲或站姿接球,球未落地前捕手不得向前接球及出聲,違者第一次先警告,再犯則計一壞球。
投手一但進入投手4.48米安全範圍線內準備接球時,所有壘上跑壘員須儘速回壘,不得再偷壘,當投手位於投手區接球之後,壘上跑壘者如再偷壘,則依違規跑壘處置。
二十一、 比賽中球員或球隊經裁判認定有放水行為時,第一次警告,第二次沒收比賽成績。
二十二、 比賽中有申訴時,應由隊長以上始可提出申訴,其他人員提出概不受理。
二十三、 本會禁止使用沒有廠牌之球棒,若有違反,依『違規球棒』規則處置,判該使用球棒之球員出局,如屬變造球棒者,則沒收該隊該場之比賽成績。
(比賽中一律禁止穿著金屬鞋底及鞋釘之球鞋)。
二十四、 書面抗議:比賽中以裁判最後判決為終結,不得異議。對該判決若有質疑,應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『書面抗議』,領隊簽名連同保證金伍仟元向大會仲裁委員會提出,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,召開會議討論,然後對該抗議作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,如認為抗議無效,得沒收其保證金。
二十五、 活動保險:本次賽會投保團體險,比賽前各隊球員務必於同意書上簽名,使得生效,但保險內容未含身體(自身疾病)或(不明因素)造成之傷亡,參賽球員均需自行至醫院健康檢查,且本身體能足堪參與比賽激烈行為,如有心血管疾病、身體疾病、體能不佳、身體不明因素無法負荷等相關因素或酗酒、飲用含有興奮劑提神成分之飲料,不適合參與慢壘運動者逕行參賽,導致發生意外傷亡,須自行承擔責任。
二十六、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,則依中華壘協之比賽規則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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